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中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部门之间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各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与统计局联合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负责管理本级各部门制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由设立或指定的综合统计职能机构负责本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统计局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核算综合科、执法监督科及各专业科室为固定成员。核算综合科负责规范性审查,执法监督科负责合法性审查,各专业科室负责合理性审查。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制订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第七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调查项目的公文。
(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四)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核算综合科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部门应当按照告知要求予以补正。
第九条 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为:部门申请→核算综合科登记→相关专业审查→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局主要领导审定→发文批复。
第十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完善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以批准执行的日期为起始时间。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或在有效期截止后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志。
第十三条 申报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应在20日内将该调查项目的正式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报市统计局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定期公布经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确定其合法性,并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未经公布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健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夯实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需向市统计局报送具体统计资料的,应在调查结束后30日内报送。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定期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与监督,对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各县(区)统计局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