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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2019-04-10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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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汉中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规范管理,确保统计信息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根据中、省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统计信息网络系统,是指汉中市统计局计算机内部局域网(简称:内网)和外部局域网(简称:外网)及各县区统计局局域网,以及市、县区统计系统各局域网之间互联形成的广域网。 

第三条  汉中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统计局制定网络管理制度,网络系统的各个组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各县区统计局负责本县区统计信息网的安全管理。市局计算中心是汉中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汉中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以网络方式联入汉中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各县区统计局,必须加强本单位的网络系统管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  各县区统计局应对网络前台计算机联入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第六条  各级统计局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用户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入网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严格遵守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服从网络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利益;不得篡改他人信息、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或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干扰网络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或盗用网址破坏网络正常运行;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停止其联网。 

第七条  汉中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IP地址由市局计算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市、县区统计局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市计算中心有权切断随意设置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汉中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接入汉中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使其扩散。 

第九条  网络统计信息资源严格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部门秘密,不拟公开的内部信息,均不得使用国际互联网传输,或利用已联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和存储。 

第十条  进入统计信息网的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由信息(数据)提供者(管理者)和使用者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失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接入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遵守《陕西省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规定》,不得违反。 

第十二条  所有采用局域网接入信息网络系统单位和用户的计算机,不得再使用拨号方式联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各内设科、室,各调查队和普查中心的计算机用户要求接入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内网或外网,将根据各用户计算机的工作性质和有关保密规定来决定,并报请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有关处理涉密专业数据、财务专用、打字专用等计算机,不得接入统计信息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在市统计局统计信息内、外网站上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汉中市统计局网络信息报送发布管理办法》进行,县区统计局负责各自网站的网页更新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区、局内各科、室、队、中心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网上私自建立自己的网页和发布信息,违者一经发现,停止该用户的上网权限。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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