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统计工作,加强上下联系与沟通,监督检查市级政府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各市、杨凌示范区统计局。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领导班子建设、统计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
(二)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
(三)国家及省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数据管理和发布情况;
(五)各项大型普查和重点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七)各级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支持情况;
(八)上一轮巡查省局反馈的《统计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
(九)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省局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统计中心工作需要,确定每年巡查重点,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统计巡查工作四年为一个周期,前三年每年选择3—4个市级统计局进行巡查,第四年开展统计巡查回头看,检查巡查成果。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每年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统计巡查对象;
(二)统计巡查时间;
(三)统计巡查内容;
(四)统计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五)统计巡查组成人员。
巡查实施方案必须经省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七条 巡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由省统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统计巡查的程序和方式:
(一)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统计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统计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1、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 进行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被巡查的政府领导和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在巡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报告,报省统计局党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在巡查结束30日内向被巡查的地方政府和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60日内向省统计局报告巡查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改正。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统计局党组汇报,向有关处室反馈。有关处室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统计局党组或监察室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由省局法规与设计处负责。
第十四条 各市、杨凌示范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统发〔2004〕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陕西省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统计工作,加强上下联系与沟通,监督检查市级政府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各市、杨凌示范区统计局。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领导班子建设、统计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
(二)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
(三)国家及省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数据管理和发布情况;
(五)各项大型普查和重点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七)各级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支持情况;
(八)上一轮巡查省局反馈的《统计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
(九)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省局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统计中心工作需要,确定每年巡查重点,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统计巡查工作四年为一个周期,前三年每年选择3—4个市级统计局进行巡查,第四年开展统计巡查回头看,检查巡查成果。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每年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统计巡查对象;
(二)统计巡查时间;
(三)统计巡查内容;
(四)统计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五)统计巡查组成人员。
巡查实施方案必须经省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七条 巡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工作任务由省统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统计巡查的程序和方式:
(一)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统计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统计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1、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 进行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被巡查的政府领导和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在巡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报告,报省统计局党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在巡查结束30日内向被巡查的地方政府和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60日内向省统计局报告巡查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巡查组要现场批评,责令改正。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统计违法行为,要按照《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统计局党组汇报,向有关处室反馈。有关处室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统计局党组或监察室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由省局法规与设计处负责。
第十四条 各市、杨凌示范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统发〔2004〕34号文件同时废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汉中市统计局”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