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我国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其中,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制定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同时,《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法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因此,部门统计数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
例如:农业部按照经批准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定》组织开展的相关统计调查获得的我国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经备案的《跨境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制度》组织开展的相关统计调查获得的我国跨境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统计数据,均为部门统计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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